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定级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夯实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坚持“企业自主创建、专家对标评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的原则,强化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持续提升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二、职责分工
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定级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制定。暂未制定定级标准的,参照《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执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予以指导协调配合,对标准化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三、工作程序
城市管理领域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领域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可直接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可参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程序执行。
(一)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书(含承诺书、自评总结);
2. 企业业务范围及管理场所资料;
3. 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安全管理网络图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的资料;
4. 企业风险清单以及分布情况,有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重大危险源辨识资料;
5. 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种类名录及数量清单;
6. 选择机构或者专家辅导的企业,需提供辅导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专家名单及专家证书复印件;
7. 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市城市管理局收到企业提交的定级申请后,向市应急局函询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要件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开展现场评审。
(三)评审。市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企业资料条件审查合格后, 应在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监督检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部曲”工作方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现场出具执法检查文书。市城管管理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包括执法人员和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人员,并会同市应急局对相关专家或者机构进行监督。
2. 专家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及 其以上市城市管理专家、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严格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结果,并对结果负责。
(四)公示。通过评审的,评审专家组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 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市城市管 理局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审核并将 符合二级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通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反映问题的, 市城市管理局确认其等级并抄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每季度集中向社会通告。
(六)期满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资格的企业,自市应急局通告确认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在3年期满前3个月可自愿申请复评。3年期届满后未申请复评或者复评未达标的,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支持标准化创建。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标准化评定结果纳入企业档案管理。要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推动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1. 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2.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二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3. 定期向社会公告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情况,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4. 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重庆市和各区县质量奖励、优秀品牌、优秀企业及优秀企业家评选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未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推荐评优评先。
(二)加强评审监督。加强对企业、参与辅导的机构或者专家、评审专家组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的监督。
1.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郑重承诺符合申报基本条件 (见附件1)。定级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2. 发现参与辅导的机构或者专家伙同企业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同标准差距大小,1至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或者专家辅导的任何城市管理领域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定级过程中,发现不按程序开展评审和评审结果与企业 现状明显不符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发现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对其专家身份予以解聘。
(三)严格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 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立即撤销其标准化称号并向社会通告,至少1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书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方案(渝城管局〔20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