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4 来源:市应急局工贸处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二是做到简政放权。规定市、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另外,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市应急局负责审查。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可以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部门协同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书面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